破除市場壁壘,為民營企業保駕護航 民營經濟促進法解讀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今天(30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不僅首次將"兩個毫不動搖"寫入其中,更以立法形式確立了民營經濟的法律主體地位。這部專項立法將如何破除市場壁壘?怎樣為民營企業保駕護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楊合慶接受了我們的專訪,就該法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 楊合慶: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一次將“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和民營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寫入法律,第一次明確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第一次明確規定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
據楊合慶介紹,民營經濟促進法與憲法關于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貫通起來,將支持和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制度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重大的法治意義。
記者了解到,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是由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7家中央有關單位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專班,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形成的。2024年12月、2025年2月和4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十四次和十五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并通過了這部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 楊合慶:針對民營經濟發展中面臨的公平競爭、投資融資、科技創新、服務保障、權益保護以及民營經濟自身發展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充分吸收改革成果和實踐經驗,有針對性地細化、完善相關制度措施,并與有關法律規定作好銜接。
平等對待、公平競爭
民營經濟促進法共9章78條,明確規定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是國家長期堅持的重大方針政策。
據楊合慶介紹,民營經濟促進法在保障公平競爭方面,完善了民營經濟組織市場準入領域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制度機制,把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確定為法律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 楊合慶:規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對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場準入壁壘、禁止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等作出規定。
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行為。
另外還規定,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機構按照職責權限,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依法處理,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
支持民企牽頭國家重大技術攻關任務
民營經濟促進法對民營經濟組織在科技創新方面也提出了明確支持,同時也加強了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原始創新的保護。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 楊合慶:明確支持有能力的民營經濟組織牽頭承擔國家重點技術攻關任務,向民營經濟組織開放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對提供技術創新服務、發揮數據賦能作用、加強技術應用與合作、鼓勵人才培養使用、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等作出規定。
民營經濟促進法中規定,要支持公共研究開發平臺、共性技術平臺開放共享,為民營經濟組織技術創新平等提供服務,鼓勵各類企業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職業學校與民營經濟組織創新合作機制,開展技術交流和成果轉移轉化,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另外,要加大創新成果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實施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依法查處侵犯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和侵犯商業秘密、仿冒混淆等違法行為。
強化權益保護 優化服務保障
民營經濟促進法在強化服務保障方面,明確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同時,在加強權益保護方面,強調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 楊合慶: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堅決遏制“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等行為,對高效便利辦理涉企事項、完善人才激勵政策、健全信用修復制度、健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加強海外綜合服務和權益保護等作出規定。
在民營經濟促進法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及時聽取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各類經濟組織的意見建議,解決其反映的合理問題;行政機關開展執法活動應當避免或者盡量減少對民營經濟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并對其合理、合法訴求及時響應、處置。
另外,在加強權益保護方面,強調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規范強制措施,禁止違法實施收費、罰款或攤派財物,規范異地執法行為,規范政府履約踐諾,加強賬款支付保障等作出規定。
規范執法,履約踐諾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違規干預經濟糾紛、異地執法等情況,民營經濟促進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嚴禁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加強異地執法協作。
針對違規干預經濟糾紛的情況,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辦理案件應當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遵守法律關于追訴期限的規定;生產經營活動未違反刑法規定的,不以犯罪論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
針對異地執法的情況,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要規范異地執法行為,建立健全異地執法協助制度。辦理案件需要異地執法的,應當遵守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禁止為經濟利益等目的濫用職權實施異地執法。
另外,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拒絕或者拖延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向民營經濟組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依法訂立的合同的,由有權機關予以糾正,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總臺央視記者 武兵 張崗 郝亮)